
2024年7月8日最高检官网公开发布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五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个“小过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相当 检察建议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垒富配资
某县检察院在办理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在“小过重罚”、过罚不当违法情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意见】
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1.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集团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但作出4万元罚款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违法情形。2.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某县法院在受理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后,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夕,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基于此,2024年1月3日,某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结果】
某县综合执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县检察院,已重新审查处理,决定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同时,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治理】垒富配资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某县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研发构建“小过重罚”数字监督模型,宁波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运用模型检索出“小过重罚”线索81条,涉及企业66条,个人15条,涉及执法机关5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1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2件,移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6件。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程序合法,还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实体处理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数字赋能检察监督,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理念,注重解决个案背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发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图片
案例二、饰品店铺经营者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被罚30万元(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相当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
【监督结果】
某区检察院综合公开听证情况,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局采纳听证会意见及检察建议,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胡某某亦表示接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垒富配资,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搭建平等交流对话的平台,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途径,依法保障小微企业权益,化解小微企业现实困境,促进执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式,为经济复苏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注入法治元素。
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可以扫码加微信进行免费交流和学习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泰禾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